厦门装修网小编了解到,福建省厦门市消费者颜先生向该省龙海市康某经营的家具店订购木质家具,发现非约定木种,在与商家交涉未果之下,投诉至龙海市投诉台,要求讨个说法。在投诉台的调处下,消费者终于获得商家1万元经济赔偿。
去年11月30日,厦门市海仓区市民颜先生以口头约定方式,向龙海市紫全家具店交款7.5万元,订购三件套“黑檀花梨木”家具(沙发、电视柜、餐桌)。12月7日,家具店送货上门时,颜先生要求经营者提供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经营者提供的鉴定书显示,这些家具的木质是“东非酸枝”,而非“黑檀花梨木”。颜先生认为家具店以“东非酸枝”家具充当“黑檀花梨木”家具是违约行为,要求退货,但遭到经营者拒绝。在多次交涉未果之下,颜先生拨通了投诉电话。
龙海市接诉后,派出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取证核实,认为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经营者没法证明与消费者约定“黑檀花梨木”家具,以“东非酸枝”充当“黑檀花梨木”,这是违约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据此,执法人员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终达成协议:经营者将该3件“东非酸枝”家具以6.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颜先生,并当场退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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