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为自己的一套房子寻了两个买家,后被未得到房子的买主告上法庭。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初审被判刑5年6个月。
2010年7月,潘某继承了其父亲名下一套位于厦门市湖滨南路的房产。因欠下了朋友的钱,潘某就告诉朋友说,想把房子卖掉还钱。潘某想卖房子的消息传到范某耳朵里后,范某表示,自己很想买下潘某的这套房子。随后,两人商定,潘某以4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范某。
2010年8月30日,范某向潘某支付部分购房款10万元,又于9月3日与潘某补充签订书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2010年10月3日交付房产。同年9月30日,潘某再次收受范某部分购房款人民币16万元。
但是,潘某的家人知道潘某要卖房子之后,坚持说“肥水不流外人田”,要潘某把房子卖给他自己的姐姐。潘某不想违背家人的意愿,就于2010年11月,收受其姐姐房款46万元,并于2011年3月完成该房产过户。
此后,范某多次催促潘某协同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潘某一直编造借口不配合,隐瞒了该房产已卖给自己的姐姐并且已经过户的事实。2011年6月15日,潘某逃至泉州市,将手机号码也换掉了,断绝了与范某的联系。
2012年7月31日,经网上追逃,潘某在泉州被公安机关抓获。
思明法院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人民币26万元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潘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罚金1万元,并赔偿范某经济损失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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