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地处老城区,老旧房屋较多。近期,市、区有关部门对思明区的私房进行了全面排查。经初步排查,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共932幢。其中,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有325幢,未经安全鉴定但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的房屋有607幢。
在我市,不少私房业主,有着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出租给他人的行为。记者昨日从思明区、市国土房产局了解到,出租危房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危险房屋?危房为什么不能出租?危房住户有维修义务吗?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部门和福建英和律师事务所的陈雪律师,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采用问答形式,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危险房屋
分四种情况处理
问:危险房屋分为哪几类,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适用于无修缮价值,又危及相邻建筑或人身财产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危房所有人
应保障房屋安全
问: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自查、建档的义务。房屋所有人应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历年房屋修缮记录。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做好排险解危各项准备工作。因此,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经常对房屋进行检查,做好建档工作,尤其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
二是及时申请鉴定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三是保障房屋安全的修缮义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修缮责任人必须及时采取解除危险措施;解除危险暂时有困难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从四个方面
保障房屋安全
问:应该如何保障房屋安全?
答:1.暂停使用危险房屋然后依据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来采取解危排险措施,如加固、修缮等其他措施。
2.若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修缮责任人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暂时无法采取解除危险措施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如暂时搬离危房、在危房周围立警示牌告知行人等。
3.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房屋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借贷。
4.如私有危险房屋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危房不维修
造成事故或被追究刑责
问:私房业主或其他修缮责任人(管理人、使用人)若不维修危房,将承担什么责任呢?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所有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此外,如果有上述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危 房
依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以及《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温馨提醒】
私危房如何翻建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文件精神,各区建设局负责受理所辖区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集体用地私危房翻改建申请,岛外各镇政府负责受理所辖区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用地私房新建、翻改建申请,并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中,三层以下(含三层)建设项目由各区建设局、镇政府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层以上建设项目由各区建设局、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规划局(岛外报规划分局)批准后,由各区建设局、镇政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区建设局、镇政府应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市规划局(岛外报规划分局)备案。
国有土地私危房翻建审批原则:原基地、原规模、原性质、原层数、原高度。
思明区私危房翻建事宜可咨询思明区建设局,电话2032110。
私危房翻建的程序
私危房翻建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房屋产权人或持有产权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本着安全为重、解危第一的原则,符合《厦门市房屋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规定条件的,也可作为私危房翻建申请人。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相应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携带原件核对):
1. 申请翻建的书面报告。应写明房屋来源、建设年代、房屋现状、申请意向、拟翻建内容、采用的建筑材料及外立面等情况。
2. 申请人和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可证明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4. 与房屋地址相一致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有权属证照按私危房原规模翻建的除外)。
5. 房屋安全鉴定法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复印件。
6. 申请人是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公证书复印件。
7. 体现房屋各外墙立面状况的照片。
8. 对周边住户通风采光有影响的,要提供与周边住户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出租危房属违法行为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法不能使用,更不能出租给他人使用。
专业人士表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不仅可以看到国家建筑质量标准对建筑物安全性的强制性,还可以看到国家大法对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因此,当房屋出现危险房屋的特性时,该房屋就已经不能满足居住和使用的安全基本需求。因此,危险房屋依法不能使用。
出租在法律上是房屋使用权的让渡,显然出租危房的同时也将危险房屋的危险性强加给了承租人。根据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出租危房不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是置他人生命于危患的不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