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装修网】昨日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获悉,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厦门市印发《关于明确安置房装修补偿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意见》中称,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或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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